麒麟中学民主决策制度
发表日期:2012/3/6 17:07:15 出处:本站 作者:无 有2843位读者读过
麒麟中学民主决策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“民主集中制”的原则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要求,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,充分体现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学校的“三重一大”指重大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。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对相关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,实行校长负责制,采用集体议事,并以校务会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。
第四条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校务会审议的,按照校务会的议事规则执行。
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
第五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:一、重大决策:(一)学校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;(二)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;
(三)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;
(四)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;
(五)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;
(六)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;
(七)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;
(八)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;
(九)重要合同、协议的审批;
(十)各类奖励、处罚的审批;
(十一)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;
二、重要干部任免:
(十二)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;
三、重大项目安排:
(十三)年度校舍维修、改建计划的立项和调整;
(十四)年度设施设备、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;
四、大额度资金使用:
(十五)预算外5万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;
(十六)预算外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;
(十七)预算外8万元以上基建、大修、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。
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
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行政会、校务会、支委会。
第七条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,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,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。
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无法召开校务会决定的,由校长审核决定,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予以确认。
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
第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:
(一)提出事项。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长提出,由责任部门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,并附有关材料。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,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,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。
(二)列入议题。校长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,交校长审定,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的议题。
(三)提前通知。召开校务会的通知(含议题及有关资料)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。
(四)讨论决定。校务会由校长主持。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,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,最后由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作出决定。会议讨论中,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,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。
(五)形成纪要。校务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,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,并形成“议事纪要”。“议事纪要”须写明会议名称、会议主持人、法定参会人员、会议记录人员、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、校长的意见和决定等内容。
(六)政务公开。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,除涉密事项外,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乃至家长、社会公布。
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麒麟中学校长室。